中組部定點生產黨徽企業(組通字[1996]49號)
國務院定點生產國徽企業(國辦函[2006]12號)
公安部定點生產警徽企業(公裝財[2001]134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維護國徽的尊嚴,加強國徽的懸掛、制作和國徽圖案的使用管理,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就關于加強國徽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國徽的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一切組織和公民都要增強國家觀念,尊重和愛護國徽。根據《國徽法》規定,凡應懸掛國徽的機構,都必須依法懸掛國徽,確保懸掛國徽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二、嚴格國徽的懸掛、使用及制作。按照《國徽法》第十二條規定,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制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分別為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須報國務院辦公廳批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指定懸掛用國徽制作企業的通知》(國辦函〔2006〕12號)明確要求,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天津三五二二工廠、河北廊坊天平國徽廠、遼寧沈陽市亞東徽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安徽興皖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溫州市吳氏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蒼南縣華徽鋁業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制作,未經指定的企業不得制作懸掛用國徽。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廣告,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不得用于私人慶吊活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三、加強國徽懸掛和使用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徽法》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徽懸掛及其圖案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要做好對所轄區域內各單位懸掛國徽及其使用國徽圖案的宣傳、指導工作。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對照《國徽法》各項條款,搞好自查自糾,對違反《國徽法》的情況要及時糾正,對國徽及其圖案使用管理不當的要及時進行規范和整改。